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河北省企业文化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Enterprise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河北省区域内的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人员、部门、机构、团体和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和协会利益、维护会员和协会合法权益、促进河北省企业文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协会办公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经纬胡同3号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承担组织、协调、规划、服务和推动全省各行各业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一) 开展企业文化方面的研究、推广、宣传、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
(二) 宣传企业文化先进理念,树立企业文化正能量。
(三) 开展有关企业文化的展览、竞赛、文体娱乐、培训等业务工作,广泛开展企业间文化交流。
(四)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企业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协会活动;
2.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热心企业文化建设;
8. 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9.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而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听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